针对四川作协当局的处理意见,该省作家司马藜对记者说——
“这个处理意见首先是主客体错位,省作协党组无权对社会人士冉云飞的社会行为做出任何处理,如果说冉是作协的工作人员,那也该由作协行政机构说话,而不是党组;换句话说,非党人士冉云飞不配享受由党组发文处理的待遇。因此从法理的角度,这个文件是无效的。
其具体的四条“决定”也统统站不住脚:
其一,冉云飞写博客是个人行为,不是工作行为,作协无权干涉,更没有道理“责成”四川文学“批评教育”。如果冉的行为危害了社会,自会有相应的法律机关过问,无劳作协和四川文学越位。
其二,既然冉云飞的文章都是在博客中发表的,关三刊一报什么事?既然是“批评教育”,前提是希望他变“好”,那么他要是“改邪归正”写了“好东西”呢?
其三,要么开除冉云飞的公职,把他清除出这个单位,既然还让他上班,而又关闭他的工作设施,不是让他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上班不干活的待遇么?再说,冉云飞上网写博客都是在家里干的,关他办公室的网络有个球用啊!
其四,明明是处理冉云飞的“几点意见”,却处理起全体工作人员来了!而且所有“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区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”,这更是不合法也不可能实行的,试问当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时,省作协有什么权利限制其工作人员的行动自由?”